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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及实物交割量单独计算,在正常情况下不受持仓限量的限制,但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六条 会员及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

申报会员

 

会员号

 

会员联系人及电话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性质

1.原材料生产 2.原材料加工 3.流通经营 4.其他

投资者编码

 

投资者联系人及电话

 

投资者申请

会员意见

交易所审批意见

投资者证明材料清单

合约代码

买卖方向

申请数量

拟建仓期限

会员审核数量

审批数量

建仓期限

1.

2.

3.

4.

5.

6.

7.

 

 

 

 

 

 

 

 

 

 

 

 

 

 

 

 

 

 

 

 

 

 

 

 

 

 

 

 

 

 

 

 

 

 

 

 

 

 

 

 

 

 

投资者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会员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交易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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