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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第四章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会员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合理有效使用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资源,杜绝资源浪费,确保远程交易席位在日常交易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批准启用远程交易席位的会员,将签署《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期货交易协议书》、《上海期货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信息保密协议书》和《系统安全承诺书》,通过上述协议书进一步规定交易所与会员在远程交易席位的申请、监督管理、线路维护、信息保密、收费事宜和线路终止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交易情况、会员的交易量、资金量、实际经营状况和违规违约记录等暂缓远程交易席位的审批。

  第四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会员具有合法的营业部资格,并安装在营业部所在地(与其他远程交易席位不同的地址)。

  (二) 会员端报单发送系统需经过交易所测试,获得接入许可。

  (三) 会员接入的通信线路需有备份线路。

  (四) 会员在远程交易席位需配备专职技术人员。

  (五) 会员需作系统安全及信息保密承诺。

  (六) 遵守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 远程交易席位系统维护费的收取标准:

  (一) 每家经纪会员可申请两个免费远程交易席位;每家自营会员可免费申请一个远程交易席位。

  (二) 对经纪会员申请第三个以上(包括三个)远程交易席位,自营会员申请第二个以上(包括二个)远程交易席位,交易所将对每席位收取系统维护费5000元/年(按自然年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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