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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2006年7月26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 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稽 查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 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 对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 要求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 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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