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黄金出库是指定交割金库根据货主的要求,将黄金发送出库。黄金出库标志着储存阶段结束。
第十八条 黄金出库应按照交易所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并对有关出库凭证、提货人员身份检查无误方可发货。
第十九条 指定金库根据提金货主需要可开箱核对,开箱时提金货主和金库双方应在监控器下共同进行开箱核验,客户(即投资者)需要逐块检重时,应做好复磅纪录。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金库在办理黄金进出库手续时,应按照交易所规定流程进行操作。
第二十一条 黄金调运是指定交割金库根据交易所的调运指令,将用于实物交割的黄金从调出金库运至调入金库。指定交割金库应根据交易所另行规定的有关黄金调运规范做好黄金调运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对期货交割黄金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金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黄金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金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金库实行金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一)自查制度。各指定交割金库根据本办法、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金库的实际情况,定期选择一项或几项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交易所抽查制度。交易所根据掌握的情况或会员、客户的反映,不定期地对各指定交割金库的一项或多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做好详细记录,以检查指定交割金库在日常工作中对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年审制度。交易所每一年度对指定交割金库的工作做一次年度检查并按交易所有关指定交割金库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评比,提出下一年度的要求,对确不符合指定交割金库要求又不能做改进的金库,交易所可以取消其指定交割金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