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实物黄金进行验收入库;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黄金,确保储存黄金安全;否则,指定交割金库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
(四)根据核定库容情况明确指定专用的期货交割黄金存放库房,按交易所有关要求进行黄金储存堆放,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相对应的实物黄金;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授权业务人员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八)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日常业务分为四个部分:黄金入库、黄金保管、黄金出库和黄金调运。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金库应保证期货交割黄金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黄金入库是黄金进入储存的第一阶段,黄金入库依次经过下列作业环节:
(一)黄金接运。库外黄金入库手续必须由交易所注册黄金品牌企业或进口银行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交易所另有规定除外。手续要清楚,责任要分明,遇有货证不符、数量短缺等现象的,一要摸清情况、做好记录;二要分清责任、照章处理。
(二)黄金验收。指定金库应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入库黄金的相关凭证进行审核,各要素填制是否无误;以实物上的企业标识、块号、标号成色、规格与相应单证明细核对,逐一做好复核核对标志。同时,按交易所规定对金锭逐块进行计量检验,并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黄金,指定金库应予拒绝入库。指定金库应妥善保留好各入库单证。
(三)黄金入库和签发标准仓单。黄金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帐、立卡、建立黄金档案,并根据交易所规定的操作流程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六条 黄金经验收入库后,即进入储存阶段,在整个储存期间金库应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黄金储存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