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割金库管理制度;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金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金库,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金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开户手续;
(二)指定交割金库签发纸质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四)指定交割金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金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金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黄金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第十条 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金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金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