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金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黄金交割正常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金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黄金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金库期货业务进行监管,指定交割金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金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交割金库的库房须有一定规模,黄金仓储保管计量相关设备必须达到交易所的要求,有完整的监控体系和安全设施设备;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金库资格的记录;
(六)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七)金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专业的金库仓储管理经验以及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管理队伍;
(八)有严格、完善的实物黄金出入库制度、库存黄金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金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一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金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