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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一个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其持仓量合计超出持仓限额的,交易所可指定有关经纪会员对该投资者超额持仓执行强行平仓。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名下全部投资者持仓之和超过该会员的持仓限额的,经纪会员原则上应按合计数与限仓数之差除以合计数所得比例,由该会员监督其有关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减仓;应减仓而未减仓的,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者投资者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投资者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投资者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二十六条 会员和投资者的持仓,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会员和投资者应主动于下一交易日15:00时前向交易所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所将通知有关会员。

  第二十七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投资者数量、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其持仓量前五名投资者的名称、交易编码、持仓量、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非经纪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非经纪会员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填写完整的《投资者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投资者名称和编码、合约代码、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持仓意向、预报交割数量、申请交割数量等;

  (二) 资金来源说明;

  (三) 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经纪会员应对达到交易所报告界限的投资者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然后转交交易所。经纪会员应保证投资者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将不定期地对会员或投资者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持有头寸数额合计达到报告界限,由交易所指定并通知有关经纪会员,负责报送该投资者应报告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其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当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一)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 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 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五条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一)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 属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 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 属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强行平仓:其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该会员所有投资者该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 属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强行平仓:若系一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投资者的平仓数量;若系多个会员超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按会员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超仓数量大的会员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若系投资者超仓,则对该投资者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会员和投资者同时超仓,则先对超仓的投资者进行平仓,再按会员超仓的方法平仓。

  3. 属第三十四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投资者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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