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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表十二: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十、表十一)。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十二) 表十三: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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