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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300
≥12万手1510510000150010003000500
300
≥12万手15105800012008003000500
300
黄金≥8万手15105900 300903009030
天然橡胶≥10万手15105500015003001500250
100

  注1: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注2:黄金期货合约在进入交割月份后,自然人投资者该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表十二:燃料油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交割月前第二月交割月前第一月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限仓比例(%)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
燃料油≥50万手151052000010000100050002000
300


  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经纪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经纪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见第十八条表十、表十一)。

  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

  业务系数:经纪会员业务系数暂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见表十二)

  表十三:

档次年交易金额 (C1,亿元)业务系数
1C1 ≤800
2800.25
31600.50
42800.75
5C1 >4001.00


  第二十条 经纪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经纪会员须在当年3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纪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3月20日前通知经纪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3月21日起至次年3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须经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投资者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对超过持仓限额的会员或投资者,交易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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