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D3交易日结算价3%(天然橡胶、燃料油为4%)的投机头寸(以下铜、铝、锌、黄金简称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
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6%(天然橡胶、燃料油为8%)的保值头寸(以下铜、铝、锌、黄金简称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天然橡胶、燃料油简称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
(2) 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头寸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见附件)
(1) 铜、铝、锌、黄金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6%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3%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6%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2) 天然橡胶、燃料油品种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大于或等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8%以上的投机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若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8%以上的投机头寸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8%以上投机头寸数量向申报平仓投资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4%以上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4%以下的投机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再向盈利8%以上的保值头寸分配。若还有剩余则不再分配。
(五)平仓数量尾数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每个投资者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分配后再按照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排序,然后按照该排序的顺序进行分配,每个投资者编码1手;对于小数部分相同的投资者,如果分配数量不足,则随机进行分配。
采取措施二之后,若风险化解,则下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均恢复正常水平;若还未化解风险,交易所则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因采取措施二平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投资者承担。
第四章 投机头寸限仓制度
第十五条 交易所实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
第十六条 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
(二)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三)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投资者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四)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
第十七条 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投资者铜、铝、锌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进入交割月后,会员及法人投资者黄金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是3手的整倍数;自然人投资者不允许新开仓。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1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后,会员及投资者燃料油期货合约持仓应当是1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是10手的整倍数。
第十八条 经纪会员、非经纪会员和投资者的各品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表十一:铜、铝、锌、黄金、天然橡胶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
(单位:手)
|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 交割月前第一月 | 交割月份 |
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 | 限仓比例(%)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经纪会员 | 非经纪会员 | 投资者 |
铜 | ≥12万手 | 15 | 10 | 5 | 8000 | 1200 | 800 | 3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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