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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交易过程中,当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时(详见表一、二、三、四),暂不调整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当日结算时,若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达到某一级持仓总量,则交易所对该合约全部持仓收取与持仓总量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追加到位。

  (二)交易所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临近交割期)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方法。

  表五:铜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铜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2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30%


  表六:铝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铝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


  表七:锌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锌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7%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5%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20%


  表八:黄金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黄金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7%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表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交易时间段天然橡胶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5%
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10%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十个交易日起 20%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30%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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