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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七十九条 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会员的风险,会员防范投资者的风险。

  第八十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 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 暂停开仓交易;

  (三) 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 将交存的权利凭证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八十一条 如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欠资金,交易所将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

  (一) 取消会员资格,用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费抵偿;

  (二) 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 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 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八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八十三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 交易所按向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入(含向会员优惠减收部分)20%的比例,从管理费用中提取;

  (二) 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交易所注册资本10倍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不再提取。

  第八十四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除用于弥补风险损失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规定的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八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8年1月9日起实施。

  附件一:《专用通知书》(样本)

  附件二:《投资者专项授权书》(样本)

  附件三:上海期货交易所权利凭证交存清单(样本)(略)

  附件四:上海期货交易所权利凭证提取清单(样本)(略)

  附件五: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名单

  附件一:
专用通知书
(样本)

  №:

    银行        
  现有本所会员                (会员号:     )前来贵行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 开户 / 销户 / 更名 手续,请予接待,并请在办完手续的当天将所附回执返还我部。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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