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交易所确定的其他权利凭证。
第六十八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该标准仓单的有效期。
第六十九条 每次交存的权利凭证的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
第七十条 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手续:
(一) 申请:会员办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业务时,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会员以投资者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还需提交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但以投资者的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投资者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二) 验证交存:
1.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会员须在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电子形式的标准仓单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
2. 其他权利凭证的验证交存必须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权利凭证的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按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为基准价核算其市值,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权利凭证市值打折以后可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
其他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由交易所核定。
交易所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权利凭证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第七十二条 交易所按照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配比乘数)确定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最大配比金额。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和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各会员的配比乘数。
交易所根据会员权利凭证折后金额和最大配比金额中较低金额作为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会员如在14:30之前办妥权利凭证交存手续,交易所在当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在14:30后办妥的,交易所在下一工作日结算时将该笔实际可用金额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七十三条 权利凭证每次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期限为6个月。届满后仍需作为保证金使用的,须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取消有关会员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
(一) 会员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 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取消的。
第七十五条 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可办理提取手续,取回交存的权利凭证。
第七十六条 会员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应交纳权利凭证保管费。保管费的标准按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第七十七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可将该权利凭证兑现或提货后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会员应承担权利凭证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风险与责任
第七十八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