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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五十七条 经纪会员应仔细核对移仓前后投资者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章 实物交割结算

  第五十八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第五十九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

  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确定。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投资者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最迟须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 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在交割期内,会员如在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即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交易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黄金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权利凭证

  第六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将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结清。

  第六十六条 投资者交存权利凭证需委托经纪会员办理。

  经纪会员持投资者的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时,须提供经投资者签章的《投资者专项授权书》,但以投资者的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投资者可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实施对会员的授权并将授权提交给交易所。

  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负责办理,每日受理截止时间为14:30。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权利凭证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 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不得作为保证金使用。会员或投资者应办理纸质标准仓单回库手续恢复为电子形式后,方可作为保证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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