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 当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和投资者,交易所可限制会员出金:
(一)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 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应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5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九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条 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结算银行应及时将划帐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将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代收据)》(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从严管理密码,以防密码被盗造成泄密。
第五十三条 经纪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经纪会员和投资者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投资者移仓。投资者移仓申请材料中须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经纪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投资者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投资者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五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经纪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投资者移仓结算日。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经纪会员实施投资者移仓,并提供投资者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经纪会员确认。
第五十六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投资者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