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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三十八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 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第四十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必须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通过结算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 银行扣划。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结算银行于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会员在交易结束之后提出的申请,将于下一交易日收市结算后在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之间进行划转。

  此方式适用于会员的出、入金。

  (二) 票据支付。会员也可用专用资金帐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会员用此方式划入的资金,经结算银行确认到帐后,交易所将在不迟于确认时间的下一节交易前增加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此方式只适用于会员的入金。

  第四十四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 当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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