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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二十四条 经纪会员对投资者存入会员专用资金帐户的保证金实行分帐管理,为每一投资者设立明细帐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投资者出入金、盈亏、交易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可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结算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可随时查询该帐户的资金余额和往来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帐户,须凭交易所结算部签发的《专用通知书》到结算银行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转让会员资格,受让方必须重新开立专用资金帐户。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以期货经纪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

  第三十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每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将利息划入会员专用资金帐户或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各品种的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权利凭证作为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经纪会员代理投资者交易,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必须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经纪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投资者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保证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经纪会员向投资者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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