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会员、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结清债权债务。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止进入期限内不得从事交易所的期货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部分期货业务、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以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 市场禁止进入者” 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查核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四十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以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