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停止期货业务;
(九)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十)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他交易所处罚;
(十一)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五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在期货公司会员处开立账户,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单位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交易所工作人员和本公司工作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宣布的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及其工作人员;
(六)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应当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的,应当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客户为国有企业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验证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从事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