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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8)

  第十八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向交易所出资认缴的50万元不予清退。

  第二十条 会员接到交易所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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