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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8)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2万元。

  会员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远程交易席位应当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的变更

  第十四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第十七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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