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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8)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五)交易所要求申请者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按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要求汇入结算准备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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