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近两年期货交易情况;
(五)交易所要求申请者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向交易所出资认缴50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按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要求汇入结算准备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