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