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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08)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期货交易所除名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应当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八)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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