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公布期转现意向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遇假日顺延)下午16:00以前,欲进行当前月份合约实物交割的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期转现意向(格式由交易所制定)。申报内容包括:会员名称、客户名称、期转现交收方式(仓单交割/过驳交割等)、交割数量、交割地点、交割时间、联系方式等。
在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的下一工作日上午12:00以前,交易所在会员服务系统上公布所有会员的期转现意向。买卖双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期转现意向自行寻找对手进行配对。
第三十二条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
期转现适用于燃料油期货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过驳交割的操作流程参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过驳交割操作流程指引》(见附件四)。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三十四条 期转现中使用标准仓单的,票据交换(包括货款、仓单)通过交易所进行,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票据交换在申请日的后一交易日14:00前在交易所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包括过驳方式)的,货款与单据流转根据买卖双方的约定,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所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非善意的期转现行为,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将及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章 交割违约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