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会员应当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从严管理密码,以防密码被盗造成泄密。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以进行客户移仓。客户移仓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的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客户同意移仓的声明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五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客户移仓结算日。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六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税金、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仔细核对移仓前后客户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章 实物交割结算
第五十八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第五十九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法。交割货款的收付可以选择使用内转或银行划转方式办理。
使用内转方式的会员最迟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交割货款内转申请》,交易所结算机构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使用银行划转方式的会员,其买方交割货款可以用贷记凭证、本票、支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划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交割货款由交易所划至会员专用资金帐户。
第六十条 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但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
二十二条确定,黄金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
二十四条确定。交割商品计价以交割结算基准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等级商品质量升贴水以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
第六十一条 交易所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会员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会员向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交易所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向交易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卖方客户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卖方会员最迟应当在最后交割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至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会员迟交增值税专用发票3至10天的,每天处以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迟交11至30天,每天处以货款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在交割期内,会员如在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割事宜,交易所当日结算时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在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第六十四条 黄金期货交割结算、出入库溢短结算及发票流程按照《
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有价证券
第六十五条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但亏损、费用、税金等款项均应当以货币资金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