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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08年12月25日)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当日盈亏+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具体计算方法见本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结算完毕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进行结算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追加保证金。未按时补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银行扣划。会员应当以书面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出入金申请。

  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入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前完成入金划转。

  会员在收市前提交的出金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于当日收市结算后集中办理会员出金划转。除特殊情况外,交易期间不予办理会员出金划转。

  会员在收市结算后提交的出入金申请,于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出入金划转。

  (二)票据支付。会员也可以用专用资金帐户开出的支票、本票和贷记凭证入金。会员用此方式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帐后,交易所将在不迟于确认时间的下一节交易前增加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此方式只适用于会员的入金。

  第四十四条 会员出金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可出金额= 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 -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

  可出金额= 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 会员每天应当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四十九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以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条 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存管银行。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将划帐结果反馈给交易所。

  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将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上海期货交易所资金结算表》(加盖结算专用章)、《上海期货交易所发票》(手续费),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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