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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2008年12月25日)


  第三十一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按买入和卖出的持仓量分别收取交易保证金,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各品种交易保证金的最低收取标准在期货合约中规定,不同阶段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以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应当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保证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按合约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九条 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 [(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 买入量]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

  第四十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昨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税金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盈亏和手续费等所有费用应当用货币资金支付。

  第四十一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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