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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如需移动标准仓单所属商品的货位,应当事先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指定交割仓库移动货位后应当通知仓单所有人,并及时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修改对应仓单的货位数据。对于已经存在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负责为仓单所有人更换新的纸质标准仓单。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质检期届满后,仓单所有人应当重新质检。仓单所有人在商品重新质检后,向交易所提交质检日期变更申报,在交易所审核新的质检证书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变更对应标准仓单的质检证书和质检日期。

  第五十二条 已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如有本章第四十九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需要变更的情形,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纸质标准仓单收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仓单所有人要求重新打印纸质标准仓单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重新打印。

第十一章 标准仓单的挂失

  第五十三条 仓单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纸质标准仓单。纸质标准仓单被盗、遗失或者毁损,仓单所有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挂失申请。业务流程如下:

  (一)仓单所有人申请挂失。仓单所有人可以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挂失申请,也可以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申请手续。

  (二)交易所审核。挂失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挂失人应当在交易所指定的专业媒体上连续公告四次,每周一次。

  (三)仓单所有人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他人向交易所或指定交割仓库提出异议的,挂失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签发标准仓单。挂失人可以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也可以到交易所办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的申请手续。

  (四)交易所审核。交易所批准重新签发标准仓单申请后,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五)指定交割仓库转开新仓单,同时注销挂失的标准仓单。新标准仓单以电子形式存在,在其备注中载明“本标准仓单替代**********(原标准仓单号)号标准仓单”的字样。

第十二章 标准仓单的冻结和锁定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手续由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的申请人应当持有效法律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无误后,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实施对相应标准仓单的冻结或解除冻结。

  标准仓单冻结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封存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解除冻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有效法律文书处置相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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