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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自行结算的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转让申请。卖方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编码和名称、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转让确认。买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

  (四)买方按双方约定交付货款。

  (五)卖方释放标准仓单。卖方收款后释放标准仓单,对应标准仓单转到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

  第四十七条 通过交易所结算的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应当通过会员进行。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客户转让申请。卖方客户输入品种、指定交割仓库、买方客户的客户编码和名称、卖方会员、转让价、相应标准仓单等相关信息后,提交转让申请。

  (二)买方客户转让确认。买方客户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转让申请,并将货款存入指定买方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

  (三)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申请,并通知买卖双方和交易所。

  (四)交易所打印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结算单并收付货款。

  (五)交易所释放标准仓单。

  第四十八条 纸质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纸质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通过背书方式的转让。其转让流程如下:

  (一)卖方背书。卖方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卖出方背书处盖章。

  (二)卖方转让申请。卖方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纸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转让申请手续。

  (三)买方背书。买方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买入方背书处盖章。

  (四)买方转让确认。买方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纸质标准仓单转让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确认手续。

  (五)指定交割仓库鉴证。买卖双方应当将双方均背书的纸质标准仓单交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依据纸质标准仓单审核转让申请后,将该标准仓单转入买方的标准仓单帐户。指定交割仓库还应当在纸质标准仓单背面的交易所外转让记录中的指定交割仓库鉴证处盖章,完成纸质标准仓单的转让。

  在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转让和完成鉴证手续之前,买卖双方应当完成本条第(二)和第(四)项规定的操作。

第十章 标准仓单的变更

  第四十九条 仓单所有人如需修改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和块数等数据,应当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提交标准仓单的重量、件数或块数变更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和交易所审核后,完成数据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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