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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进行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一)出质人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使用电子形式标准仓单出质的,应当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 出质人使用纸质标准仓单出质的,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质押登记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质押登记申请的相关手续。

  (二)指定交割仓库依据质押合同副本审核质押登记申请。

  (三)质权人确认质押登记申请。质权人可以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以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四)仓单质押登记。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已质押的标准仓单进行登记管理,相应标准仓单不得进行交割、转让、提货、挂失等任何操作。

  第四十条 标准仓单质押期间,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标准仓单对应商品上做好标记,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解除标准仓单所外质押登记流程如下:

  (一)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权人解除电子形式标准仓单质押的,应当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 质权人解除纸质标准仓单质押的,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或持纸质标准仓单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手续。

  (二)指定交割仓库审核解除质押登记申请。

  (三)出质人确认解除质押登记申请。出质人可以自行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也可以到指定交割仓库确认提交解除质押登记的标准仓单。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其已签字盖章的标准仓单质押清单和标准仓单解除质押清单交付出质人和质权人。

  第四十三条 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标准仓单质权人(债权人)未受到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依据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和约定实现质权。

第九章 标准仓单的所外转让

  第四十四条 标准仓单可以在交易所外转让。转让方式分为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和纸质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两种。

  第四十五条 电子形式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仅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的转让,买卖双方可以自行结算,也可以通过交易所结算。通过交易所结算的,按交割标准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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