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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如果买方客户违约而买方会员替代履约的,交易所在审核买方会员的申请后可以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买方会员的标准仓单帐户。买方会员可以依法处置相应的标准仓单。

  第三十三条 使用标准仓单自行结算的期转现业务,货款由买卖双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卖双方按照本办法中的标准仓单所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通过提货后自行交付。

第七章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客户将标准仓单交存交易所充抵保证金(即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授权。客户应当先将指定的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充抵该会员的保证金。

  (二)会员交存仓单。会员选择客户授权的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会员提交仓单时,应当注明标准仓单是充抵保证金,还是只充抵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交割月份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

  (三)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标准仓单方可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客户提取充抵保证金的标准仓单的业务流程如下:

  (一)客户提出申请。

  (二)会员提交申请。会员收到客户的申请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提取申请。

  (三)交易所审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将对应标准仓单退还给会员。

  (四)会员释放仓单。会员应当及时将对应的标准仓单释放给客户。会员未及时释放标准仓单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原因。

  第三十六条 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会员充抵会员保证金的,会员在弥补应交保证金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办理提取标准仓单手续。如果会员与客户就提取的标准仓单产生纠纷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会员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将相应的标准仓单转入该协议中约定的标准仓单帐户,或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作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质押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人(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标准仓单移交给质权人(债权人)占有,将该标准仓单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以该标准仓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标准仓单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出质人应当在与质权人另行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列明用于质押的标准仓单编号,并将质押合同副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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