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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十条 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货主名称(全称);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

  (三)储存场所;

  (四)仓储费;

  (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有价证券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

  第十四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当缴纳入库申报押金。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

  第十六条 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

  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

  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

  第十八条 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

  第十九条 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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