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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交收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六章 锌锭的交割

  第三十二条 交割单位:25吨。

  第三十三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锌期货标准合约》。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

  应当是在本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见附件五。

  第三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包装

  (一)每一交割单位的锌锭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注册生产企业自行选定注册产品捆重,但要利于组手,每捆包装采用30-32*0.9-1.0mm表面作防锈处理的钢带捆扎,捆扎应当坚固,同时标有醒目的、不易脱落的产品商品标志、批号及捆重。

  具体商标的详细规定见附件五。

  (二) 到库商品中,遇有包装钢带断裂或严重锈蚀的捆件及散块商品,应当重新组合,用规定的钢带捆扎紧固,方可用于交割。包装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 国产锌的每锭重量为20-25KG。

  第三十六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 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二) 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商检证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溢短和磅差:每张标准仓单所列锌锭的重量为25吨,实物溢短不超过±2%,磅差不超过±0.1%。

  第三十八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七章 螺纹钢的交割

  第四十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一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螺纹钢期货标准合约》。

  第四十二条 交割螺纹钢质量规定

  交割螺纹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注册商品。

  交割螺纹钢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的规定。

  交割螺纹钢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在指定交割仓库交割的螺纹钢其长度为9米和12米定尺。

  第四十三条 交割螺纹钢的包装与堆放

  交割螺纹钢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1499.2-2007 《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每一仓单的螺纹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同一长度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螺纹钢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螺纹钢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四十四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螺纹钢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螺纹钢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四十六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八章 线材的交割

  第四十八条 交割单位:300吨。

  第四十九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线材期货标准合约》

  第五十条 交割线材质量规定

  交割线材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厂生产的的注册商品。

  交割线材的外形、尺寸、重量及允许偏差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交割线材的每批商品的有效期限为生产日起的90天内,并且应在生产日起的30天内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作仓单。

  第五十一条 交割线材的包装与堆放

  线材应盘卷交货,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当符合国标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的规定。

  每一仓单的线材,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公称直径的商品组成,并且组成每一仓单的线材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两日,且以最早日期作为该仓单的生产日期。

  用于交割的线材每一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

  第五十二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第五十三条 溢短和磅差

  交割线材以实际称重方式计量。每张线材标准仓单的实物溢短不超过±3%,磅差不超过±0.3%。

  第五十四条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交割部位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五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

第九章 天然橡胶的交割

  第五十六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五十七条 交割品级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天然橡胶标准合约》。

  第五十八条 交割商品的产地及升贴水标准,见附件六。

  第五十九条 包装:

  (一)国产一级标准胶的外包装应当用聚乙烯薄膜和聚丙烯编织袋双层包装,每包净重40kg,每吨25包,无溢短。胶包尺寸为60×40×20cm,胶包外表面应当标明: 标准橡胶、级别、净重、生产厂名或代号、生产日期等内容。

  (二)进口3号烟片胶为胶片复盖的胶包,每个交货批次的胶包重量应当一致,标准件重为111.11kg,每吨9包,无溢短。非标准件重可以按实计量,允许有±0.2%的磅差和±3%的溢短。

  第六十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与实物一致的交易所指定的国家法定检验机构(附件七)出具的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原件。

  (二)进口3号烟片胶在实物交割时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商检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外贸合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

  (三)检验方法为抽样检验,抽样地点应当入库完毕后在指定交割仓库内,严禁在车站、码头等运输途中抽样。检验批量以100吨以下(包括100吨)为一个检验批次,超过100吨应当分若干批次检验。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易所另行发布。

  第六十一条 有效期:

  (一)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生产年份的第二年底,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当年生产的国产一级标准橡胶如要用于实物交割,最迟应当在第二年的六月份以前(不含六月)入库完毕,超过期限不得用于交割。

  (二)进口3号烟片胶在库交割的有效期限为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十八个月,超过期限的转作现货。用于实物交割的3号烟片胶应当在商检证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进库,否则不得用于交割。

  (三)在库天然橡胶的商检证、质检证(或检测/鉴定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下次交割。

  第六十二条 到库天然橡胶应当干燥、清洁。指定交割仓库在验收时应当对整批交割商品的10%开包检查,并重新缝好。如发现有表面老化龟裂、雨淋、受潮、霉变、发黑、污染严重等影响使用的情况,予以拒收,不得用于交割。

  第六十三条 标准仓单所列标的物应当是同一批次、同一产地的天然橡胶。

  第六十四条 交易所在收到买方会员的交割货款后,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交易所认为本次交割货物可能有质量异议的,有权在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对本次交割中没有产生异议的卖方会员,清退其交割部位保证金。

  第六十五条 交收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见附件八。

第十章 期货转现货

  第六十六条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第六十七条 期转现的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份的上一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但欲进行期转现合约的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三个交易日不得办理期转现申请。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交易日的14:00前,到交易所申请办理期转现手续,填写交易所统一印制的期转现申请单(见附件十一)。

  用非标准仓单交割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第六十八条 期转现仅适用于本所所有上市品种的历史持仓,不适用在申请日的新开仓。

  第六十九条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第七十条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第七十一条 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结算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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