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金额=50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第二十五条 厂库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含第十五日)内未完成按日发货计划相应商品的发货,货主可做如下选择:
(一)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向厂库提出自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起,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厂库须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追加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的金额=赔偿结算价×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30%
赔偿结算价为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二)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未向厂库提出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则剩余商品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当厂库发生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厂库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一)动用厂库提供的保证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为垫付,并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
第二十七条 当货主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货主直接向厂库支付赔偿金。货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货主追索。
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述情况而给厂库或货主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发货或提货时,厂库和货主无需支付滞纳金或赔偿金。
第三十条 厂库和货主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在提交提货申请的时候选择协商提货的方式,由双方另行确定发货时间和发货计划,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视同转为现货,不再按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双方应保留好相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 厂库标准仓单交割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