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出库商品生产日期的规定
出库商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货主和厂库之间已经确定的提货日之前的四十五天之内。
第十六条 溢短结算
出库商品重量以厂库检重为准。商品出库时发生的溢短由厂库按照商品出库当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与货主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货主可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厂库代为发运,委托厂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到库监发。货主不到库监发,视为认可厂库发货无误。
第十八条 货主提货时,应与厂库结清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厂库应保证出库钢材的质量符合交易所钢材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厂库应将每天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上报交易所,以备核查。
第二十一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货主应按约定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到厂库提货。过了提货日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或因非厂库过错的原因而无法按约定的日发货计划提货,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按当时各货主的提货情况统一安排发货计划,直至全部发完。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对因货主原因而造成发货延迟的处理,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商而定。
第二十三条 货主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货主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对应商品转为现货,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滞纳金金额=35元/吨×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
第二十四条 货主在提货日到库提货,厂库未按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完成了相应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