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流转
第九条 厂库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但厂库以自己作为货主签发的厂库标准仓单不得充抵保证金使用。
第十条 厂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的流程,与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流程相同。
第十一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仓单持有期间,须向厂库支付仓储费;在货物出库时,须向厂库支付出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和调整。
第四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十二条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转为一般现货提单,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十三条 日发货量的规定
厂库的日发货量是指厂库在24时之内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厂库日发货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提货申请
(一)货主应在拟提货日七个工作日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规格、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厂库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规格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
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货主如无异议,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如有异议,可重新和厂库协商直至双方确定一致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
(三)由上款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厂库应及时报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