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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交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钢材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厂库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指定钢材厂库(以下简称厂库)交割业务按本规定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钢材厂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厂库是指钢材生产企业的仓库经交易所批准并指定为钢材期货履行实物交割的地点。

  第四条 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第二章 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五条 申请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须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牌号、商标、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仓单数量等。

  第六条 厂库提供担保

  厂库在提交签发厂库标准仓单申请之前或同时,须按有关规定向交易所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与核定库容相对应的担保。

  当钢材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指定厂库调整先前确定的担保。

  第七条 交易所审核

  交易所在核定库容允许并且厂库提供了符合规定的担保情况下,在三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厂库核定库容是指厂库可以签发(含已签发且尚未注销)的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

  每一厂库核定库容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签发

  厂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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