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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保税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保税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

  第四条 某一期货商品的实物交割可实行保税状态下或完税状态下的单一交割或混合交割。实物交割包括到期交割和期转现交割。

  第五条 保税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具有保税功能、履行期货保税交割的地点。

  第六条 保税标准仓单是指由保税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的用于提取保税商品的凭证。

第二章 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七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保税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货主名称、及拟入保税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

  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第八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保税交割仓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保税交割。

  第九条 签发保税标准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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