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严格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会对超半年和年度控制指标的州(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生安全事故领域的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省安委办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存在非法和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认真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建立发生事故企业专门档案,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及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建立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金融等部门联合限制和制裁的约束机制,1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信贷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州(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的较大事故,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每年挂牌督办一批重大安全隐患,并逐一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八、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查处事故,严肃追究责任。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州(市)、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其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1年内不得提拔。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一律先免职后查处,对负直接责任的,给予免职或撤职处分;对因工作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非公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依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对因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一律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事前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依据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出安全生产新举措,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努力开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