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以
以“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目标,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整治。煤矿重点抓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以及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专项整治。非煤矿山重点抓好地下矿山专项整治,巩固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成果。危险化学品重点抓好自动化改造,强化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整治。烟花爆竹重点抓好生产企业提升改造,杜绝“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能力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违章行为。道路交通运输重点抓好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和特种运输车辆、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农用车、校车安全整治,以及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隐患治理。建筑施工重点抓好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不按照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的整治。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抓好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的整治,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水利、消防、特种设备、电力、通信、建材、机械、人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安全隐患整治重点及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根据各地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抓好重点州(市)的安全生产整治工作。
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建立公安、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电力监管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在违法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照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依法追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机构,配强执法队伍,配齐执法装备。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监管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