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时要深入重点采掘工作面。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投入,按照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或资质。企业要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提高企业安全水平严格企业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批,凡未经安全审查批准的项目,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严格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2年底前,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必须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必须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搬迁,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煤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2012年底前,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规模以上的冶金、有色等工贸行业必须在2013年底前,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凡在规定时间内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