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云政发[2011]22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011年以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但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曲靖市师宗县私庄煤矿“11·10”煤矿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切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刻反思“11·10”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更加坚决的措施,进一步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云政发〔2008〕178号)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各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常务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机制,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研究、部署、督促、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