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套期保值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一条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二条 获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须在交易所批准的建仓期限内(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需要变更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的第一日收市时,交易所按照套期保值额度将对应交易编码客户的投机持仓自动转为套期保值持仓。
交易所转仓时,按照当日结算价将投机持仓进行平仓,同时按照当日结算价重新建立套期保值持仓,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额度在进入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已建立的套期保值持仓只能平仓或实物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