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五)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六)企业近2年保值商品或其相关产品的销项增值税发票记帐联的复印件;
(七)企业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企业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九)期货公司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