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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客户委托他人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人或资金调拨人的,必须由客户提供本人亲自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没有授权委托书或书面授权不明的,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允许他人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事先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权的证明。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期货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严禁挪用客户保证金。
  客户办理出入金手续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冲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期货公司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代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网上委托服务的,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确认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欺诈客户。

  第五十条 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期货公司会员应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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