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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五)退还交易所提供的各种交易设备;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了结持仓,交易所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强制平仓;未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的,交易所将在清退会员资格费前从会员资格费中扣除,会员资格费不足以结清与交易所债务的,交易所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其他未办事项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纪纠纷;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其他交易所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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