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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须在交易所批准转让后3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资格转让费交至交易所并办理完第十条所述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

  第三十条 受让方办理完上述事项后,交易所将会员资格变更到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完成转让。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收到受让方交来的会员资格转让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资格转让费或第二十七条所述余额划转到有关机关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将办理强制转让的文件归档保存。办理强制转让的文件包括:有关方面强制转让会员资格的裁定、受让方提交的会员资格申请书及交易所批准转让的文件。

第四章 会员的变更

  第三十三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绝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在交易所发展新会员前,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
  第三十五条 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通过平仓、移仓等方式了结各期货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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