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不予受理会员资格转让的申请:
(一)由于经纪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因诉讼纠纷等原因被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裁定转让会员资格并要求交易所协助执行时,交易所对相关会员进行会员资格的强制转让。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下发暂停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并限期了结现有期货合约持仓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客户持仓可通过平仓、交割及移仓等方式了结持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可通过平仓、交割等方式了结持仓。会员持仓须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了结。逾期未了结持仓,交易所将于到期日下一个交易日,对该会员实施强制平仓。
第二十六条 该会员持仓了结后,应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若该会员不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资金进行扣划以结清其与交易所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 该会员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债务结清后,经交易所批准,将会员资格转让给符合交易所会员条件的受让方。如果该会员没有其他可用资金或其他可用资金不足以用于结清与交易所的债务,交易所可先批准对该会员的会员资格进行转让,然后用会员资格转让费清偿与交易所的债务,清偿后若有余额再划转到有关机关指定账户。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按会员条件审查合格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批准转让,由受让方受让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