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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会员不得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转让

  第十五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进行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双方应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包括:

  (一)转让方向交易所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申请》;

  (二)受让方向交易所提交《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会员资格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交易所在接到上述会员资格转让申请文件后,提交理事会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向申请双方发出同意该项会员转让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转让双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该项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应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报交易所备案。

  第十九条 转让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提供的各种交易设备;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转让方办理完上述事项后,交易所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发出书面的入会通知书,受让方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办理完有关入会事项后,交易所将转让方的会员资格变更到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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