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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 期货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四)主要交易设施和信息设施的使用权证明。

  第八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者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50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期货公司会员以自有资金汇入结算准备金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入会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二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2万元。

  会员可以按一定程序申请远程交易席位。使用远程交易席位须严格遵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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